首页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转办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按照转办单位的要求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是否受理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该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及处理意见; 投诉人是否接受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