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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社会团体应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范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团体标准应向保标委备案。保险社会团体应将各自的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年度团体标准化工作总结等情况报送保监会和保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