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三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