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职业规范等方面:
形势政策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业改革发展形势与政策、保险业发展理论、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与经验等;
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创新发展等;
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