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 第八条 任职资格考试按照机构性质和岗位类别区分,定期集中组织考试。 第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进行。试卷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