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法人,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互保险社。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15%以上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任职”,包括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法人,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互保险社。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15%以上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任职”,包括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