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