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六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最低标准,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