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发生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按照“双线问责”的原则,对具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以及审计稽核等职责的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一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