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建立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风险隔离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机构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有效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严格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

严格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保险机构不得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