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除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例、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例、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