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投资 第二节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投资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应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投资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