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制度和流程 第一节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制度和流程 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第八条 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