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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