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外汇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和存入保证金的总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