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