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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