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 第十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保险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对保险经营风险及其识别、评估和控制等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 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