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