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准备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