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按照评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