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第六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七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八条 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九条 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十二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特征、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六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损失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为非直接发生… 第十七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