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保险公司自2012年1季度起报送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 附件:1、 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封面 2、 监管报表(附表1-5)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