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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年第一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报送,第二、三、四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60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