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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本准则要求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保险资金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复信息名称及披露的具体地点(网站、报刊、媒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