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提存和备案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提存和备案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