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