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