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