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