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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于做出解聘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