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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于做出聘请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主要服务内容、主要客户等;

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