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支付的赔付金和退保金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收付,下列情况除外:
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进行收付;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收付;
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收付,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收付费方式。
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进行收付;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收付;
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收付,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收付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