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受到中国保监会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