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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会部门负责人职位。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

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财务、投资、精算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具有财会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