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申请开业时,应当设有独立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财会制度、内控管理、财务信息系统等应当符合本规范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