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一章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集团化经营模式下的财会管理 第九十一条 本规范第二章到第十章的规定适用于保险集团公司。 第九十二条 保险集团的财会工作,应当切实防范财务和资金集中风险、内部传染风险等风险。 第九十三条 实行财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其所属保险子公司可以将部分核算职能委托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代理记账。受托代理记账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内设部门,集中处理所属保险子公司的账务。负责集中核算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中… 第九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应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如果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应当制定转换方法及审批流程。 第九十六条 对同一审计事项,集团内各公司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十七条 保险集团应当在各子公司间建立资金的防火墙制度,不得将子公司资金混用或变相混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集团内各子公司的保险资金委托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投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十九条 保险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相互融资、担保、租赁、销售产品、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有关监管法规,不得以集团内不同行业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方式,逃避或变相逃避保险、银… 第一百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长期资本规划,定期对集团和各子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及时补充资本,确保集团和各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