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派往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期中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