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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