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