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失职、渎职的;
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失职、渎职的;
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