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
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
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
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