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