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