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