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