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中国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