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股东或者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
限制其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
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并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报。
依法限制保险公司分红、发债、上市等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
限制其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
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并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报。
依法限制保险公司分红、发债、上市等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