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保险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保险公司相关股权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人,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人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提供的融资安排取得相关股权;
投资人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相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