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